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6-03行业资讯4809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安委〔2017〕8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因用电不慎、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电气线路故障等因素,全省电气火灾事故逐年增多。2011年至2016年,全省共发生电气火灾1550起,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9905万余元,占火灾总数的17.7%,财产损失占59.8%,伤亡数占31.1%。2011年4月9日,西宁市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因电气事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684万余元;2013年8月15日,海东市循化县清水乡木场移民新村清真寺因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850万元;2013年11月8日,西宁市城中区大十字百货商店旧楼五层库房因电气故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77.44万元;2015年1月31日,西宁市青海铝型材厂库房区因电气事故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537.541万元。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和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和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组织领导

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黎明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郭臻先    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  锐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毛占彪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力本嘉    省公安厅副厅长

        牛  军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成  员:沈传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薛建华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海宁    省民政厅副厅长

        郭显世    省安监局副局长

        圈启章    省民宗委副主任

        聂殿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熊士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王   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马晓潮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都茂庭    省农牧厅副厅长

        王旭斌    省商务厅副厅长

        司才仁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郭弘涛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索南家    省广电局副局长

        朱台青    省质监局副局长

        公保扎西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洪溢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赵群静    省邮政管理局局长

        牛  军    省文物局局长

        郭顺宁    省能源局局长

        孙剑珉    民航青海监管局局长

        全生明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王新春    青藏铁路公司总经理

        魏博平    青海机场公司总经理

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贾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安监局弋忠勇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省公安消防总队沈显铭、王启虎,省安监局池永杰。办公室负责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15日前)。各地政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各地政府、各成员单位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委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各地政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积极推广智能用电、智能运维等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农牧村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等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五、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市州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区)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2017年6月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半年分析研判、通报情况一次,每年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督导检查一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三)各有关行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要求,制定本行业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本行业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经信、能源、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人社、住建、安监、电力等部门强化对电力技术人员和相关工种人员进行电气安全业务培训,加强对电力技术和相关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从严核发和检查相关资格证书。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发改、经信、民宗、教育、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文物、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委会总体部署和职责规定及质监、工商、住建、电力等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四)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自查和检测,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要聘请专业电工,对电气系统落实专人管理;依法依规定期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检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记录由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各成员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提高电器产品质量。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已纳入2017至2019年度省政府对市(州)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省安全生产考核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地也要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全面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各行业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工商、电力及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上报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  王启虎,0971-8818077

        省安监局        池永杰,0971-61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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