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纳入江苏印发《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

2020-07-06智慧消防414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3号),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坚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切实把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工程,作为推动产业经济转型、新旧动能转换、城市发展转轨的重要载体,作为解决影响制约城市安全发展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全力压降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着力提高城市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创建对象

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对象为:设区市,县级城市(包括县、县级市、县改区)和具有城市综合功能的国家级开发区。申报条件、取消情形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建目标

紧紧围绕“城市安全、美好生活”主题,全面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2020年,每个设区市原则上不少于1个申报参评城市,以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推动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大幅下降。到2025年,建成一批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国家级、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力争全省三分之一创建对象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初步建立。

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逐步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总体形成,建成一批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群。

四、创建内容

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坚持责任落实保安全、规划建设保安全、重点领域保安全、强化保障保安全、社会协同保安全,全面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救援等工作,突出解决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一)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把城市安全相关要求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完善相关地方性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提升安全和应急设施标准要求;推动市政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共消防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人民防空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进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提质扩面,切实提升城市重点产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加强城市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深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和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监管,突出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尾矿库、渣土场等城市工业领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九小”、高层建筑、群租房、“多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管廊、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以及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各领域安全风险。

(三)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压紧压实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与部门绩效等级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强化基层消防安全和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四)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完善城市安全智能监控信息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深入推进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建设;全面运行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强化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制造,推动城市安全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立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健全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立城市安全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培育城市安全文化,加强安全宣传和知识普及,加快安全体验基地建设。

(五)完善城市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急广播平台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平台,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健全信息报告、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物资储备调用等应急工作机制;加快“智慧消防”建设,优化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工程和救灾、消防、疏散通道等城市安全空间建设、使用和管理;加强长三角区域应急协同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化学品、矿山、内河内湖、长江、海上等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安全使用培训,推动应急演练常态化、实战化。

五、创建步骤

(一)城市自评。参评对象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对照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相关评价细则开展自评,形成自评结果。评价结果符合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要求的,参评对象可以县(市、县改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向设区市安委会提出创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级复核。设区市安委办对自评符合条件的县(市、县改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复核,并征求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提出复核意见,市安委会专题研究。参评对象为设区市的,全面深入开展自评,不再开展复核。

(三)创建推荐。参评对象为设区市且自评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为县(市、县改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且通过市级复核的,由设区市安委会于每年年底前统一向省安委办推荐参评对象,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四)省级评议。省安委办对设区市安委会推荐的参评对象组织开展评议,并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提出拟公示的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五)命名授牌。省安委办结合公示情况,将拟命名的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及有关评议情况报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后统一命名授牌,每年上半年通报创建结果。

(六)动态管理。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持续加强城市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获得命名3年后,由省安委办组织开展复评,并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提出复评意见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已获得命名的城市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未通过省级复评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任成员的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创建办)。省创建办设在省安委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参评的设区市和县(市、县改区)、国家级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创建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创建工作。各地安委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努力创出特色亮点,打造“城市安全名片”,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体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系统化思维、一体化建设,将安全标准落实到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将精准管理贯穿到城市运行的每个细节。加大安全投入,用好力量资源,形成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整体合力。坚持集约、高效、创新、协同原则,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各部门安全信息化系统,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城市安全体系。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城市安全协同管理、服务、运营模式。扎实做好城市规划论证编制工作,统筹当前建设和长远发展需要,做好需求论证、规划衔接、任务对接,确保城市安全发展工作接续推进、持续跟进。

(三)强化机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工作与城市功能完善和常态管理结合起来,建立经验共享、问题共商机制。层层落实创建责任,抓薄弱、补短板、强弱项。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建设和管理城市,利用创建机制提升城市品位和安全水平。建立考核机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褒扬,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给予问责追责。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广大市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强化共建共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积极动员社会和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营造良好创建氛围,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市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方针、目标任务、典型事迹和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同感、支持度。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信用建设、宣传教育、基层治理等领域助力城市安全发展的作用,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提高市民安全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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